Announcement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25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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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拍卖行业反不正当竞争
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拍卖行业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开展拍卖业务的,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以高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的服务水平为委托人和竞买人提供服务,依法向委托人、买受人分别收取拍卖佣金,不得以低佣金、零佣金等恶劣手段承揽业务,降低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扰乱拍卖业务市场。
拍卖企业采取合同约定方式收取拍卖佣金的,收取下限标准为: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低于3%;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低于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低于1%;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低于0.5%;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低于0.3%。
慈善等公益拍卖活动及法律、法规专有规定的拍卖活动除外。
第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三章 办法的执行
第五条 省拍协为本办法的发布机构,省拍协秘书处为本办法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拍卖企业应主动接受省拍协的监督,积极配合省拍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接受行业及社会各界监督,一切社会组织及个人对拍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向省拍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省拍协将依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如因恶意举报、举报不实给被举报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查证属实,发布机构可以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取消省拍协会员(包括社团组织任职)单位资格;
三、向中拍协建议降低或者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
四、向中拍协建议暂停拍卖师执业;
五、向商务部门建议取消拍卖经营许可。
处理决定可以是建议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也可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