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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山西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山西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三)财务工作人员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独立。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收支情况须经过审计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名原因及用途,参照事业单位报销标准,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法人审批。
  (三)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协会经费管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做到公平、合法、节约。
  第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执行。
  (三)协会专职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法定假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假期工资。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的会费按年交纳。会费交纳标准:副会长单位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3000元;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要按时交纳会费,对于以前年度欠缴会费的企业,协会将督促补交;会员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预交下一年度的会费;如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力足额交纳会费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协会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减免对连续五年未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不再为该会员服务。
  第八条 严格遵守协会财务纪律,经费由秘书处财务人员负责收取。
  第九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 用于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考察学习、承接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事业费;
  (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表彰会、工作会、研讨会等会议费;
  (三) 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差旅、招待、订购业务书籍、报刊、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上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团体会员会费、培训费等办公费;
  (四) 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印刷费;
  (五) 协会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社会养老保险、医保、社会统筹退休金以及所聘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各项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5年3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