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5年3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拍卖行业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拍协会员享有《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拍协单位会员。
第二章 入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且与拍卖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涉及拍卖的组织机构,均可申请入会。
(二)承认《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三)申请入会单位须规范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在省拍协网站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先予办理会员身份,待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二)发证:经审议通过后由省拍协秘书处统一制作会员证。
第六条 省拍协会员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免费在省拍协网站发布拍卖公告,发布有关信息;
(三)免费获得省拍协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可优先获得省拍协提供的各种政策理论信息、拍卖相关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对省拍协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会的决议;
(二)支持省拍协工作,积极参与省拍协组织的活动,维护省拍协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8号)文件要求,按时填报统计数据,提供省拍协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完成省拍协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会员管理
(一)省拍协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
(二)积极参加省拍协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三)会员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省拍协秘书处;
(四)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本行业名誉和利益的,经秘书处约谈、警告无效的,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开除会籍。
(五)会员拖欠一个年度会费的,自下一年度起,取消享受会员权利,暂保留会籍。
(六)退会或开除会籍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十条 秘书处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名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抄报有关部门。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单位不得在任何场合再使用省拍协会员单位的名义。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拍协,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连续五年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章 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由省拍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厅备案。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于批准之日起开始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