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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拍卖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1-16     浏览次数:103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山西省拍卖师执业行为,提高山西省拍卖师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拍卖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山西省拍卖行业良好信誉,促进山西省拍卖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拍卖师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拍卖师是指在山西省内设立的拍卖企业有效注册并执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
第三条 适用 山西省拍卖师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自律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办法亦适用于在山西省执业的外省拍卖企业有效注册的国家注册拍卖师。
第二章 职业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开 应当秉持“公开”的拍卖基本原则执业,公开主持拍卖活动,并在拍卖活动中应主动公开自己的执业资格,公开宣布拍卖规则、 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
第五条 公平 应当秉持“公平” 的拍卖基本原则执业,公平对待拍卖活动当事人,使用公平的竞价幅度引导竞买人公平竞价,兼顾各方当事人或广大竞买人的利益。
第六条 公正 应当秉持“公正” 的拍卖基本原则执业,维护各方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商业秘密, 制止当事人明显的干扰、垄断、操纵竞价的行为。
第七条 诚实信用 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拍卖基本原则,体现诚实守信的高尚价值观,以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规范行事,执业时意思表示应真实、善意和客观,客观地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的瑕疵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尽职尽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执业基本规则
第八条 价高者得 应当切实遵循“价高者得”的拍卖基本规则执业,确保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的成交价应当是竞买人表示的最高价格,买受人应当是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第九条 优先竞买权 应当切实遵循“优先竞买权”的拍卖基本规则执业。在有优先竞买人参与竞价且接受竞买人最高出价时,应确保优先竞买人竞得;在非优先竞买人的出价有先后时,应确认先出价者的价格,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价秩序。
第十条 保留价保护 应当切实遵循“保留价保护” 的拍卖基本规则执业,依照委托人要求做好保留价的保密工作,并确保宣布的成交价不低于保留价。
第十一条 禁止参与竞买 应当切实遵循有关“禁止参与竞买” 的拍卖基本规则执业,拒绝委托人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价或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行为;拒绝自己供职的拍卖人以竞买人身份在其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价;禁止参与竞买自己主持的拍卖会的标的。
第四章 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第十二条 遵纪守法 应当保持遵纪守法的工作作风,执业时应能遵守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争取成为遵纪守法的行业模范,并切实履行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自律委员会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廉洁奉公 应当保持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执业时应能坚持原则,大公无私,行为谨慎,洁身自好,拒绝提供、接受或介绍商业贿赂。
第十四条 爱岗敬业 应当保持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热爱本职, 敬业勤业,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维护企业商誉,做好行业表率。
第十五条 积极进取 应当保持积极进取的工作作风,努力钻研业务,与时俱进,认真参加行业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努力学习并掌握与拍卖专业有关的最新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较高的职业素养。
第十六条 尊重同行 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尊重同行,团结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舟共济,共同发展,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共同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维护拍卖师的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 礼貌待人 在主持拍卖活动时,应本着尊重客户、服务客户的态度,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对方理解和谅解。
第十八条 仪表端庄 在主持拍卖活动时,应当始终保持仪表端庄、头面整洁、举止得体、精神饱满的职业状态,时刻维护拍卖师的良好职业形象。
第十九条 规范操作 在主持拍卖活动时,应当依法规范操作,确保程序合法、处置合理、方法得当、结果有效,对行业规范的操作规程应能严格执行。
第五章 职业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注册单位 必须注册于拍卖企业方能执业,但不得同时注册在两个(含) 以上企业单位。所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 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一条 年检注册 应按时年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暂停执业资格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二条 资格出借 严禁将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三条 借聘和合作 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或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应在拍卖活动开始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的,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必须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依法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劳资纠纷 与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应首先向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自律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寻求帮助。
第六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熟悉标的及其资料 主持拍卖会前,应熟悉拍卖标的及其资料,提倡查看实地或实物。
第二十六条 准时到场 执业资格证书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应于公告的拍卖时间准时到场主持拍卖会,不得迟到或不到。
第二十七条 持证上岗 主持拍卖会时,应确保带备槌具和注册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向竞买人公开该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业。
第二十八条 宣布规则和事项 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标的有瑕疵的,应当如实告知竞买人。
第二十九条 无保留价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有保留价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三十一条 中止或终止拍卖 委托人要求或因法律、法规规定, 拍卖活动、部分拍卖标的必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应当及时、主动中止或终止拍卖,不得继续将其交付拍卖。
第三十二条 特别程序 对法律、法规有特别程序要求的标的拍卖时,应从其规定操作。
第三十三条 主持语言 应当使用普通话主持拍卖会,亦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用方言或外语主持。使用多种语言主持拍卖时,应以普通话为主,其他语言为辅,不必每句话均以多种语言复述。
第三十四条 声音和表达 主持拍卖时,应声音宏亮、语言流畅、 表达清晰,对需要强调的事项应适当复述。
第三十五条 做到“三到” 对竞买人的价格表示和举牌动作要反应机敏、快速、及时,要做到“三到”,即眼(或耳)到、手到、嘴到,尽量顾及到每个竞买人的举牌行为。竞买人举牌不放的,应征询其是否自我继续加价,不得未经征询就予加价。
第三十六条 报价和节奏 报价应当流利、准确,可适时快速,妥善把握快慢、张驰相宜的主持节奏。
第三十七条 应价和举牌 除有特别约定外,应当要求竞买人以举牌的方式表示应价。
第三十八条 成交和落槌 若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落槌即为成交;未成交的,不应落槌。
第三十九条 增价拍卖方式 以增价拍卖方式主持拍卖时,应当给予竞买人充足、合理的最后加价机会,合理加价机会以最后三次报价为宜。若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落槌应当慎重,不得草率。落槌前要稍作停顿,确定再无人作价格表示后才能落槌。
第四十条 减价拍卖方式 减价拍卖时,若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应当自始至终提槌主持和叫价。一旦有人举牌应价,且价格不低于保留价的,应立即落槌宣布成交,不必给其他竞买人再次加价的机会。落槌应快速、果断。若应价者为二人或以上且难分先后的,还应以其他方式确定买受人:有约定以增价拍卖方式确定的,则转为增价拍卖,并以该应价为增价拍卖的起始价,且只限在已作价格表示的且难分先后的竞买人之间进行;有约定以抽签方式确定的,则抽签确定。若无人应价,应按递减的减价幅度多次匀速口报降低的价格。匀速报价的次数与频率应事先与竞买人约定。每次报价的次数不得少于三次,频率不宜快于三秒。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要求继续竞价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有其他竞买人举牌要求继续竞价的,不应允许。
第四十二条 拍卖笔录 拍卖会结束后,应当场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伪造拍卖笔录。

第七章 执业纪律规范
第四十三条 酒后执业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酒后主持拍卖会。严禁醉酒执业。
第四十四条 制式着装 应当穿着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规定的山西省拍卖师制式服装主持拍卖会。
第四十五条 内幕交易 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主持未予公开拍卖信息的或未经公开展示拍卖标的的拍卖会,并不得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公开竞价。拍卖会后,竞买人要求购买未成交的拍卖标的的,不应允许。
第四十六条 禁止欺诈 不得欺骗、误导竞买人,也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四十七条 内幕信息 不得将保留价、竞买人数量及名单等内幕商业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拍卖企业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交易方面的建议,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八条 离职交接 离职时,应当按照所在拍卖企业规定妥善完成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企业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有序竞争 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保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秩序,并遵循以下规范:(一) 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拍卖业务;(二) 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拍卖业务;(三) 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五十条 媒体采访 应当遵守所在拍卖企业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得擅自代表所在企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企业对外发布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不得损害行业或企业利益及声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监督、 管理机构 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自律委员会为山西省拍卖师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主办山西省拍卖师职业情况的荣誉评选活动,受理山西省拍卖师职业情况的信访和投诉, 并向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奖惩措施的意见。对于有投诉记录并经查实属违反本办法的拍卖师,由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拍卖师自律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上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并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处理结果在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网站、刊物向全省同业通报。
第五十二条 起草、修订和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自律委员会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除理事会要求外, 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经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