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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1-10     浏览次数:909次

中拍协字〔2005〕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于 2002年8月颁发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中拍协字〔2002〕第19号文件),对拍卖师的注册管理做了原则规定。根据三年 来实施中遇到的拍卖师工作调动和变更注册单位方面的问题,拟定了《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已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 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拍卖师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附件:《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一、允许拍卖师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理、有序调动。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应由本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第一次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本人执业的拍卖企业注册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二)拍卖师在一个年检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一次。
    (三)拍卖企业仅有一名拍卖师,该拍卖师如要求变更注册单位时,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拍卖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拍协)提出申请。
    (四)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内不能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五)拍卖师可以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当该企业未能设立时,拍卖师不得再申请调入另一家拟组建的拍卖企业。
拍卖师要求调动符合以上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其所在拍卖企业应按规定程序签署意见报批,不得扣压不办。
  三、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遵照以下程序:
    (一)拍卖师应首先向所在拍卖企业提出要求调动申请,并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调出、调入拍卖企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企业所在地地方拍协审核。未设立地方拍协的,直接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
拍卖师调入拟组建拍卖企业的,《审批表》上报时须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地方拍协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时,区别以下情况:
       1拍卖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动的,由所在地方拍协签署意见。
       2拍卖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的,须依次由调出、调入拍卖企业双方所在地地方拍协签署意见。
       3调出、调入拍卖企业对拍卖师调动无异议的,地方拍协接到《审批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有异议的,须说明理由。
       4拍卖企业对拍卖师调动有异议的,由拍卖企业所在地地方拍协进行协调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调动的意见,并附书面材料。
    (四)申请人将地方拍协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及《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报中拍协。
    (五)中拍协收到《审批表》及《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调动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调动条件或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拍卖师注册变更的情况将及时通过中拍网公示。
  四、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