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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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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省拍卖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拍卖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省拍协”)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拍协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对本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实施,加强对拍卖企业、拍卖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在本省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工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经商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到省拍协注册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信息填报登记后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如拍卖企业在异地成立办事处的必须报省拍协备案。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省拍协将建议工商、商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条  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内设立的拍卖企业,都必须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自身拍卖行为,促进拍卖业逐渐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在拍卖经营活动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伪造资质、欺骗竞买人、隐瞒瑕疵、虚报拍卖业绩、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拍卖企业要加强对本公司的拍卖师、拍卖工作人员的管理,支持本公司员工积极参加业内外的培训、学习和调研活动。

第七条  拍卖企业要加强对所设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提倡企业间互相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鼓励合法有序竞争。

第八条  拍卖企业须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抵制任意压低佣金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但不能以降低佣金方式撬取其他拍卖企业正在洽谈或已承揽的拍卖标的,遏制零佣金 (公益拍卖活动除外)

第九条  省拍协建立实名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一切合法组织和个人对拍卖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向省拍协进行举报,省拍协接到举报后,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拍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做好签定委托合同、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制作拍卖笔录、签署成交确认书、标的移交、产权变更等拍卖相关工作,拍卖档案须按照《山西省拍卖行业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管理归档

 

第三章 办法的执行

第十一条  省拍协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向拍卖企业传递行业内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等信息,维护各企业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各拍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对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遵循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的拍卖企业,省拍协将颁发《山西省拍卖行业信誉监督证》,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做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拍卖企业因拍卖师调动、无固定办公场所等不能满足拍卖企业设立基本条件的,省拍协将收回《山西省拍卖行业信誉监督证》,并建议商务、工商等主管部门收回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省拍协将视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1、违约行为轻微后果不严重的,约谈拍卖企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2、违约行为性质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在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网站和《山西拍卖》刊物上进行通报批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3、多次违约性质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的,省拍协将取消拍卖企业在行业内的所有资质,提议中拍协制约该拍卖企业拍卖师变更注册手续及年检,在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网站和《山西拍卖》刊物上进行通报批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收回证照进行严厉处罚或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在办法生效期间,省拍协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