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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Shanxi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一)是由全省拍卖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二)是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行业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理事单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山西拍卖运行机制,促进社会资源合理流通,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和加强廉政建设,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政府部门双向服务,促进全省拍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拍卖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拍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规、会约,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

(三)组织教育会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的会员,根据章程进行相应惩戒或建议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四)协助政府部门根据山西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拍卖行业的发展方向,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交往活动,扩大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推广国内外拍卖及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各类信息交流、业务交流和工作交流;

(八)组织会员单位制定行规并监督实施;

(九)对拍卖企业、拍卖师和拍卖行业人员进行监督;

(十)组织编写拍卖专业教材、行业刊物等资料;制定行业培训计划,配合中拍协做好拍卖师资格考试、注册和年检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一)监督、检查会员单位贯彻执行《拍卖法》及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拍卖法律、规定;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增强行业及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拍卖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签署其它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6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